进保护区须知
一、不得擅自在保护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它产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开矿采石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违者责令恢复原貌。
三、禁止在保护区自擅自张贴广告,严禁占道或在主要景区摆摊设点。
四、车辆进入保护区内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五、严禁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划管理程序在保护区内进行建筑,违者先拆除建筑物,恢复其原状,并处罚金。
六、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擅自在景观、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2、向水域或陆地乱扔废弃物。
3、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4、攀折树木、花草。
5、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
6、其他损坏保护区内资源的活动,按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稻城县旅游局制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