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且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李托运出境,可以按照退税物品的销售发票金额的11%退回增值税。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北京市商业企业,可申办备案手续,经北京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一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三是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四是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五是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国税部门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定点商店,悬挂政府部门统一制定的离境退税定点商店标识。
目前已有80家企业到国税部门备案申请为离境退税商店,这个数字有望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财政部于今年初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标志着我国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与2011年海南开展的离境退税试点相比,此次离境退税政策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退税的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