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记者/庄英业通讯员/罗杰明)什么叫民宿?开办民宿旅游经营需要登记吗?如何提升民宿服务和诚信经营水平?近日,我市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是民宿的一个重要特征,定义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业主、投资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市文广旅体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据悉,我市民宿客房规模参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民宿单幢建筑客房数不超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办法》根据民宿的特点与发展实际,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设立了民宿登记制度,明确民宿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登记负责部门,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二是规定民宿登记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登记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客房数、建筑权属及类别、工商营业执照等;三是明确民宿登记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四是明确民宿登记的办理程序。
《办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对在2020年8月31日前依法登记、符合《办法》规定的开办要求、经营规范等条件的民宿,将给予5000元的资金扶持。”市文广旅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